根據《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》第十七條: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,每滿一年,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;四年以上的,超過四年的部分,每滿半年,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。若潘女士失業保險繳費累計已滿16年,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。
根據《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》第十七條: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,每滿一年,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;四年以上的,超過四年的部分,每滿半年,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。若潘女士失業保險繳費累計已滿16年,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。